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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掰手腕,骨折谁负责?| 以案说法
2022-09-21 17:04  

同学掰手腕,骨折谁负责?| 以案说法

 

导读:

跳皮筋、扔沙包、掰手腕……回忆里,热闹的课间总是充斥着这些互动竞技小游戏,可就是这再寻常不过的小游戏也隐藏着意想不到的安全隐患。这不,两个同窗好友热火朝天地掰手腕,却把手腕掰骨折了,谁该担责呢?

案情回顾

李某和韩某是莱西市某高中的同班同学,两人趁课间休息掰手腕,比赛过程中,李某不慎将韩某的手腕掰致骨折。当晚23时,李某陪同韩某到医院治疗,经诊断韩某左侧肱骨骨折,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27142.99元。

 

住院期间李某父亲到医院看望韩某并送上2000元慰问金。出院后,韩某父母找李某父母协商赔偿事宜被拒,遂将李某和学校一同诉至法院。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1. 李某与韩某掰手腕的行为是否属于文体活动。

  2. 韩某参与掰手腕的行为是否系自愿行为。

  3. 李某及学校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

    关于争议焦点2:竞技性活动的胜者一般具有挑战自我、赢得美誉的心理获得感,李某邀约时,韩某选择迎战,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不存在违背意愿的意思表示,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

    关于争议焦点3:在韩某受伤后,李某积极陪同送医治疗,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注意义务,且韩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在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因此,对韩某的受伤,李某不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韩某与李某已是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体育竞技活动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且掰手腕并非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学校不存在过错,对此不承担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法条确定了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确定了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

    团团提醒

    在体育运动领域,无论是专业性的体育竞技比赛还是群众性的体育活动,都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参加者会为了运动比赛的胜利而发挥自身最大的潜力,其争夺性、竞争性必然存在,因此体育运动都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参加者对此应当具有预见性。自愿参与体育运动的成员,除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之外,对在体育运动中发生的损害结果应当自担风险。

     

     

    来源:微信公众号莱西市人民法院”,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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